「出納管理手冊」總共有57條
由此可知~
考試不該從第1條 看到第57條
而是看到考題的重點後
重點關心以下幾條!
第4條
出納管理人員 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 ,並貫徹職務代理制度。
第5條
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於職務或工作輪換及機關組織調整時,應辦理交代,並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監交。
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應於 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完成交代 ;必要時,得陳報 機關首長 核准於 十日內 交代完畢。
第11之1條
各機關宜指定曾研修會計、帳務處理、內部控制(稽核)或其他相關課程者擔任出納管理人員。
各機關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至少 每三年應參與相關訓練或講習課程 。
第40條
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,由保管單位或使用單位列表記錄起訖號碼,截角作廢,並妥慎保管備查,保管期限或銷毀作業應依前點規定辦理。
未使用之空白收據,保管期限至少二年 ,保管期限屆滿後,得簽報機關首長同意後銷毀。
出納管理手冊
https://law-out.mof.gov.tw/LawContent.aspx?id=GL009046